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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治理
【学会政策】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4-15 13:21      分享:

关于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免税收入。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前提是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认定条件和程序详见财税〔2018〕13号文件。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社会组织只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于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2)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征增值税。公益事业捐赠是自愿无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有偿”行为,因此公益事业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应按照程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2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社会组织涉及的免征增值税的服务项目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其他涉及社会组织的增值税优惠。遇到特殊灾害时国家单独发布的附期限的财税文件,例如,汶川地震时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办理。因此,社会组织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用实际缴纳,相应就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关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此办法的受赠人是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3)根据财税[2001]5号文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关于房产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13〕101号文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5〕139号文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财税[2001]5号文件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契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契税是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关于契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的规定,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关于车船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车船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根据财税[2000]9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关于印花税,社会组织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经济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关于印花税,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根据财税〔2016〕8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遇到汶川、芦山地震等特殊灾害时,国家单独发布的附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汶川地震时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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