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社团年检需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年检?哪些社会团体需接受年检?
社会团体年检全称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及活动情况等。
凡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2017年度检查。
如何减轻违规事项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如果自我检查发现违规事项,可以主动先行整改,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如何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结论的影响?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尽量减轻未按期换届对年检带来的影响:
一是在换届时限之前,预期无法正常换届的,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经过批准后,及时在年检材料中进行说明;
二是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完成换届,在年检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沟通。
社会团体年检的流程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年检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和年度工作报告填报阶段。社会团体要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可直接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的函》,2017年度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3月10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在线填报。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度年检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4)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必须接受年检?
是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如实填报,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应当怎么处罚?
年检是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填报年检材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哪些?
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2.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日期从何时开始算起?
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3.秘书长专职如何界定?
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
4.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5.什么是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的规定,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是指社会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
6.会议召开方式如何填报?
会议召开方式是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17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7.公益活动如何界定?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8.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如何界定?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由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部门与社会团体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能范畴。
9.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如何界定?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是指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印发的文件中授权的,或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签订合同委托的具体事项。例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10.全国性文艺评奖如何界定?
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
11. 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不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社会组织,可查阅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考核奖励栏”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栏,保留项目以国家公务员局的最新公示为准。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哪些?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填报项目中需要另行说明的情况;
◆ 年度报告书中未包含的内容,但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宜,例如未按期换届的原因;
◆ 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