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原则目标、法规依据、登记管理制度是什么?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阶段我国管理社会组织的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共分7章37条。
我国社会组织实行什么样的登记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登记管理制度。“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直接登记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2004年,深圳市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率先推动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底,深圳市试行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由此拉开我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序幕。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制度开始从试点探索到全国推行。
登记管理机关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