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第三条 组委会的职责:
1. 管理学会各类会员,制定会员发展政策及推进策略,建立会员发展机制和网络等相关事项;
2. 管理理事会相关组织工作,包括:学会换届理事候选人名额、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建议,理事资格与常务理事资格审查,理事增补与退出审查等;
3.管理学会分支机构中各个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撤销、合并及委员增补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等;
4.表彰优秀会员,组织评选会士等会员荣誉称号;
5.其他有关组织的事项。
第四条 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分管组委会的学会领导任主任,设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组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遇有决议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六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4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2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