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简称:财监会。
第三条 财监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制定和修订学会相关财务制度及条例;
(二)监督学会日常财务工作;
(三)审核学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下一年财务预算;
(四)审核学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汇报;
(五)学会有关财务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监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财监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任期四年。换届与学会理事会同步。主任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财监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任期内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超过2(含)次,则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财监会讨论表决的各项决议需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及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