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中国应用数学工作者的理论研究、方法创新和应用实践,培养相关领域的人才,促进应用数学在产业界的实际作用,推动应用数学在中国经济、社会和国防各个领域的应用,经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CSIAM或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由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学会现有苏步青应用数学奖(以下简称“苏奖”)、萧树铁应用数学奖(以下简称“萧奖”)和应用数学青年科技奖(以下简称“青年奖”)的组织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三个奖项的奖励条例;
(二)推荐、遴选并组建奖励评审委员会;
(三)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处理异议和投诉。
第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 主任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以邮件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委员邮件回复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本次邮件讨论才能进行,其决议须经回复邮件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学会设立CSIAM奖励评审委员会。三个奖项均每两年评选一次,偶数年颁奖,奇数年受理提名评审。提名时间从颁奖前一年年中开始,评奖工作从颁奖前一年年末开始。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获奖(候选)主要完成人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材料。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凡涉及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表信息严重不实等方面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委员会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调查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委员会接受学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学会的章程。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