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证与管理试行办法》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学会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新时代学会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涉及工业与应用数学及相关学科专业,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工业与应用数学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人才培养单位(如高校的院系研究所、中小学等)等。
(三)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第三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学会将优先给予相关指导与支持。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能独立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普及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二)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业及应用数学相关,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建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以及及时更新的网络媒体平台等;
(三)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及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以及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具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五)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六)能够积极参加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重要主题日期间举办的主题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及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填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以附件形式提供的材料包括:科普教育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填写完整的申报材料,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三)组织评审。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组织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或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批准认定。
(四)公示和命名。认定结果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予以认定命名“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每四年组织认定一批。期间视情况进行补充认定。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管理与指导机构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办公室。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负责技术工作,包括文件起草、评审、指导、评估等;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发送通知、申报材料收集、制作证书与牌匾、组织授权活动等。
第九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需求,做好科普活动规划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和科普宣传。
第十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配合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应每年向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计划、汇报等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和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及各有关部门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基地和个人给予宣传推介。
第十三条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可获得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向中国科协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满后,由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评估通过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或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会议批准,可延长一届有效期。
第十五条 学会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科普教育基地”的资格:
(一)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
(四)不接受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
(五)不能达到学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标准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