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CSIAM)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为 CIE-CSIAM)。
第二条 本委员会遵守学会章程,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密切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界与各国同行的联系,加强CSIAM与国际工业与应用数学联合会(ICIAM)、美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SIAM)等国际学术机构的交流,提高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界的国际地位。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负责与ICIAM的日常联络;
2. 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每年代表学会出席ICIAM Board Meeting的人选;
3. 组织开展四年一届的国际工业与应用数学大会的宣传推广工作,动员中国学者和业界人士积极参加大会;
4. 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与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合作,提出向ICIAM推荐有关奖项和大会报告的候选人;
5. 争取更多的国际(双边)学术交流会议在中国召开;
6. 其它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主任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以邮件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委员邮件回复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本次邮件讨论才能进行,其决议须经回复邮件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