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竞赛组织条例(试行)
为规范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下简称学会)所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明确竞赛申请与组织的基本要求,扩大学科与学会影响,特制订本条例。
一、竞赛宗旨
学会开展竞赛的宗旨是促进应用数学的发展和实践,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交流合作;搭建数学与科学工程技术相结合、在校大学生实践创新等平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经验和团队合作意识的工业与应用数学人才;促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面临的应用数学与数学应用的问题。
二、主办方式
学会开展的竞赛分为“学会主办”和“联合主办”两类。“学会主办”是指由学会独立发起的竞赛;“联合主办”是指由学会和合作方共同发起的竞赛,联合主办方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竞赛主办条件
开展竞赛的组织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整的竞赛组织机构;
2.具有详细的竞赛实施方案;
3.提供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4.提供竞赛所需的场地和软硬件配套设施。
四、组织机构
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是学会设立的竞赛组织机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接受学会监督与管理。竞赛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竞赛组委会主要负责竞赛条例和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竞赛流程的设计,以及竞赛的征题、选题、评议、颁奖等。竞赛组委会要监督竞赛全过程,调查与研究竞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诉和争议并依据条例和规则予以处理,以及及时向学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2.竞赛组委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竞赛组委会每次换届需有委员更新。
3.竞赛组委会换届方案需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4.为便于顺利开展竞赛活动,可在全国范围内划分赛区。有条件的赛区可以成立赛区竞赛委员会,负责本赛区竞赛。
5.原则上赛区竞赛委员会须依托或挂靠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由依托或挂靠的法人单位与学会就竞赛的组织、评审、争议处理、纪律监督等事项形成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如果赛区组织委员会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立,可由赛区组委会与全国竞赛组委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赛区组委会须同时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赛区组委会组建公函。赛区组委会应接受学会竞赛组委会的业务指导,相关事项应及时向学会报备。
五、经费管理
学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经费来源与使用应不违反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会规定。竞赛组委会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赞助,做到自负盈亏。
六、竞赛冠名
竞赛冠名由赞助单位和竞赛组委会协商提出方案,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竞赛组委会必须确保竞赛的独立性、科学性、权威性,竞赛赞助单位不能干预竞赛。
七、补充说明
本条例适用于学会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