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
专委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以及和地方学会的联络,依照《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特制定《CSIAM专委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委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考核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核新的专委会成立申请;
(四)建议组建新的专业委员会;
(五)加强与其他学会、地方学会的联络工作;
(六)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任期四年。换届与学会理事会同步。主任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其他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任期内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超过2(含)次,则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讨论表决的各项决议需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及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