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有效发挥专委会的作用,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研究领域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研究领域学术活动的机构。
二、 专委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学会设立专委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可以由相关领域的学者自发组织提出申请或者由 CSIAM(即“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下同) 专委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建议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专委会的名称统一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 xxx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或“CSIAM xxx 专业委员会”。专委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为“CSIAM Activity Group on xxx”。
第五条 专委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至少有 50 位正式会员。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委会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登记表》(须经专委会负责人签字);
(三)专委会委员名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拟设立的专委会与学会已设立的专委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专委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拟设立在已设立的专委会下或在专委会下又设立专委会的;
(四)拟设立的专委会业务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专委会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专委会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等事项,应当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向学会分别提交下列相关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变更登记表》(须经专委会负责人签字);
(三)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关变更事项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备案生效。
第九条 决定注销的专委会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专业委员会注销登记表》(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关注销事项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有权召开常务理事会予以处理:
(一)未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擅自以专委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专委会下设的专委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专委会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专委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五)连续两年无任何收入的专委会应予取消;
(六)连续两年不举办活动的专委会应予取消;
(七)连续两年考核时,正式会员人数均不足50的专委会应予取消。
三、 专委会的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学会可以确定专委会的托管单位,实行学会与专委会的托管单位共同管理的机制。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一般设主任 1 名,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要求正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秘书长设 1 名,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2 周岁;副主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5 名,要求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以上任职必须从委员中产生。
规模较大的专委会可设常务委员,专委会规模以正式会员人数作为主要指标,达到 100 即可申请设立常务委员,具体人数以学会会员系统数据为准。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经过委员民主选举后,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含)。
委员必须为正式会员,且需要在会员系统中选择加入该专委会,每位会员同时最多加入两个专委会。委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 100 人,如果超过100人,最多不得超过专委会正式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含),且最多不得超过学会当届理事会人数,名额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地区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同一法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两人,个别单位的委员不超过三人;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三人,需提供该单位委员的一级学科分布情况,每学科不超过两人。其他超额情况需报专委会管理与地方学会联络委员会审批。
专委会应以四年为一届并按时换届,主任、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届期或连任的应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可以设立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荣誉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设立其他任职或变相授予其他名号。
四、专委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专委会应积极配合学会学术、信息宣传等方面工作。专委会设立后要在学会网站构建专栏。如果专委会自身已有网页,需要在学会网站上添加链接。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独立组织学术活动的主办方都是 CSIAM,专业委员会只能作为承办或协办方,CSIAM 拥有活动的所有权并承担活动的学术、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会议必须正确使用且必须使用 CSIAM 中文全称(或英文名称及缩写)及 CSIAM 标识(LOGO)。只有 CSIAM 可以与其他全国一级学会(或级别相当的其他单位)联合主办学术会议,但须依据《关于 CSIAM 主办或参与活动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办会,并签订相关协议。专业委员会可以作为承办或协办单位,为保证会议质量,每年度合办的会议以一个为宜。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要每年举办活动,并在活动前将通知呈报学会办公室,在学会网站发布;活动后要及时提交总结,上报本次活动的规模、涉及内容及成果。各专委会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学会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学术活动计划和工作会议计划。办公室会统一将计划提交给专业委员会管理及地方 SIAM 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批 (注:由 CSIAM 和其他地位对等单位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需要由 CSIAM 和对方签署联合主办协议,否则专委工委不予审批) 。对于计划外的会议活动,须提前15天以上向学会提供会议活动备案信息。专业委员会管理及地方 SIAM 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邮件通知各专委负责人,并将获批的会议发布到学会网站。专委会学术活动会议注册费,为CSIAM会员提供200元优惠,为CSIAM 学生会员提供100元优惠。
专委会学术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需要将以下材料电子文件提交至学会办公室:会议背板照片、会议纪要、参会者通讯录、论文集(纸质 2 份、电子 1 份)(注:CSIAM 主办的会议背板须明确显示 CSIAM 的主办地位)。
第十七条 各专委会要把宣传学会、扩大学会影响和帮助学会征集会员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非经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书面同意,各专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主办、参与和支持任何商业行为与(潜在/现实)盈利活动。
五、专委会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专委会接受学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专委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在学会统收统支,分别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遵守学会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学会发展会员,但不得收取会费。专委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印章由学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使用印章须经学会秘书处审批并在用章登记表登记;借出印章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拟盖章文件一并审批。印章借出使用时,超出审批范围的文件必须先提交审核才可盖章,未经审核私自盖章,将在常务理事会上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工作评估中。对于多次未按要求用章或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专委会,学会有权进行撤销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应接受学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立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时、开展重大业务活动时、安排换届工作时、领导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将各种工作方案向学会报告;每年底应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会将在每年的常务理事会期间审议专委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并就专委会当年工作进行评估。学会对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对于整改不达标的专委会,学会有权进行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上报换届方案到学会办公室,并经过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半年内完成换届,提交最终名单。不满条件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学会将直接从最终表删除。(条件:1、委员必须是会员,2、提交备案表。)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24 年 8 月 1 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