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条例
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与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研究、教学、应用、普及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学会活动面向科研、生产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依据《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象和条件
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学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尤其鼓励广泛利用工业与应用数学技术的企业,如石油,钢铁,交通,航空公司等,以及从事工业与应用数学软件研发的高新科技企业成为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学会鼓励团体会员单位与学会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条 团体会员标准
团体会员包括学术团体会员和企业团体会员。
(一) 学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人数达到30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即可自动成为学术团体会员。
(二) 企业团体会员:企业交纳会费并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可成为企业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分为两个级别:
(1)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人数达到30人或者缴纳会费5000元/年;
(2)重要企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人数达到50人或者缴纳会费10000元/年。
第四条 企业团体会员
(一) 企业团体会员入会需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寄发《入会通知书》。
(二) 企业团体会员可通过书面申请,自愿退出。
(三) 个人会员人数不达标且不按时交纳团体会员会费的企业,其团体会员资格作废。
(四) 企业团体会员的会籍由学会统一管理,企业团体会员单位证书和牌匾由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五) 缴纳会费的企业,企业团体会员赠送10个4年个人会员免费名额,重要企业团体会员赠送20个4年个人会员免费名额,仅限本单位成员使用,缴费当年有效。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免费得到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学会通讯及相关刊物;
(二) 学会网站上免费宣传团体会员的招聘启事;
(三) 免费通过学会的各种渠道宣传和介绍团体会员单位及其优秀科技活动和成果,学会通讯上将列出所有团体会员名单;
(四) 可根据相关规定推荐学会会士候选人
(五) 可根据相关规定推荐学会理事候选人;
(六) 可根据相关规定派代表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学会的重要决策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七) 优先参加学会和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科技咨询、展览展示等活动;
(八) 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在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科技讲座、研讨班、应用咨询或联合科技研发等活动,团体会员享有举办学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及时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二) 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加入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 积极资助和支持本单位成员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条例需要经过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本条例经2020年5月17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