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步青应用数学奖章程
第一条 为奖励在应用数学研究及推动应用数学发展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简写:CSIAM)设立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
第二条 候选人(被提名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主要工作成果在中国本土完成。
第三条 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每偶数年在年会的开幕式上颁奖,每次获奖者不超过2名,颁发奖金、证书和奖牌。
第四条 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由单位(具有法人资质)或两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提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外籍院士。
(二)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中国数学会、中国运筹学会、中国数学会计算数学学会常务理事;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理事长。
(三)学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获得有效提名的人选经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获得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应提交下列完整材料:个人简历、突出成果介绍(不超过3000字,包括:人才培养、学科发展贡献、研究成果)。
第六条 对于通过公示的候选人,由学会奖励工作委员会邀请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到会委员应超过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含)方为有效,获奖者所得票数应超过到会委员的票数的三分之二(含)。
第七条 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工作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签署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最终结果由CSIAM理事长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CSIAM 苏步青应用数学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CSIAM奖励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